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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春市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
2007-05-24 10:36  文章来源: 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本月起,市民饮水安全又多了一重保障。自5月1日起施行的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》明确指出,城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将处3万元罚款;城市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,确需停止供水的,应当报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,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。

  依据新规,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水的质量负责,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。城市供水单位有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查询的义务。因城市供水单位原因导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,给用户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将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;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,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,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市民一旦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,应当立即向有关城市供水单位、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或者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。城市供水单位、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,应当立即向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。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,并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用水;确需停止供水的,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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