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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伊春市《伊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实施
2006-07-07 11:09  文章来源: 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  从7月1日起,凡在伊春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有销售和应税劳务收入的单位及个人,均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。这是记者6月29日在市物价局获悉的。

  据该局负责人介绍,此办法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,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,安定人民生活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、国家发改委《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》和省政府《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》精神而制定的。

 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,是市政府多渠道筹集,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。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:对销往外地的木材(包括锯材、各种人造板等)按销售总额的1.5%向用户征收;对宾馆、旅店业,诊所、美容、美发、洗浴等行业,餐饮、广告、中介服务业、娱乐场所(包括歌舞厅、酒吧、网吧、游艺厅等),商品经销、小型生产加工、维修行业等,按其营业收入的1%征收;对制造业、邮电通信、石油、电力、建筑安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医疗、金融、保险、烟草、广电网络等行业,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(包括主营业务与各种附加业务)总额的3‰计征,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按2‰计征;旅游景点按门票收入额的5%计征。

 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收,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或缴纳人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税款时,应当同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。

 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和“有偿与无偿使用”的原则,除必要的补贴外,对属于生产、经营性的扶持,应有偿使用。主要用于下列调控和稳定市场价格的项目:价格政策性的补贴项目;平抑主要副食品及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补贴项目;重大节日或发生自然灾害、疾病时,向困难群体提供的食品价格补贴项目;支持副食品生产的补贴项目;扶持科技含量高、无公害、绿色蔬菜等农产品生产的补贴项目;支持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、示范及推广的补贴项目;支持部分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补贴项目;政府副食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的补贴项目;价格调节基金征收、使用管理费用;国务院、省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和稳定物价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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